为征收款闪婚 性格不合又闪离

29.10.2015  11:36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了一起为征收款闪婚,婚姻存续仅两个月因性格不合又离婚的案件。

  彭某系汨罗市某乡村民,2015年3月,因家中田地马上面临征收,他急于找个对象结婚,以便多分得征收款。

  后经人介绍于与邻村的何某相识,在取得双方家长的同意后,两人在相识一个月后便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相识不到三个月就登记结婚,没有举行婚礼,婚后也没有共同生活。

  双方毕竟缺乏了解,在平时相处中性格又不和,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架。引发矛盾后,双方亲戚朋友多次调解没有和好,而且矛盾愈演愈烈。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和何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前接触时间短,没有培养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仓促结婚主要是出于多分得征收款等诸多因素。婚后也没有培养起牢固的感情,经常争执,没有养育儿女,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因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男方支出的彩礼等相关费用,女方应予返还。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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