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6.02.2016 13:0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周某日、周某建等人与临武县万水乡某村村长尹某飞、尹甲等5人签订租山协议,因大部分村民反对,该协议被搁置,因此事,被告人尹某飞的村长职务被罢免。约3个月后,该村选出新一届村干部尹乙、尹丙,在被告人周某日、周某建的煽动下,达成了口头租山协议,协定每年租山价款为21800元,并明确了四至范围,租山价款由被告人尹某勇自行收取。之后,被告人尹某勇将租金转交给了村干部尹丁和尹戊。尔后,被告人周某日、周某建、尹某飞共集资110000元,设3个大股东,被告人尹某勇等4兄弟以10000元股金入股在被告人周某建名下。在未经林业、国土等职能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在该村“后龙山”非法露天开采猛铁矿,将采挖的原矿运输至万水乡长坪村某尾砂坝进行加工选洗,销售获利。期间,被告人周某日、周某建、尹某飞共获利60000元,被告人尹某勇间断性在矿区做工,在2011年4月参与经营管理,前后非法获利30000元(本人实得7500元)。为此,村民多次上访,县、乡有关部门多次现场制止,均未停止开采,造成大面积林地被毁,经鉴定:四被告人在该村“后龙山”“横坪里”非法采矿占用林地面积4.10公顷(61.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日、周某建、尹某飞、尹某勇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4.10公顷(61.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4000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周某日、周某建、尹某飞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被告人周某日、周某建、尹某飞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日、周某建、尹某飞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各自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尹某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诉讼期间,四被告人均主动退缴犯罪所得赃款及罚金,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周某日、周某建、尹某飞、尹某勇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并根据嘉禾县司法局、临武县司法局对四被告人作出的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且建议对周某日、周某建、尹某飞、尹某勇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评估报告等情况,可对被告人周某日、周某建、尹某飞、尹某勇适用缓刑。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6.02.2016 13:07
周伟率队到部分省直单位、省属高校、市县审计机关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项调研
一线走访摸实情 问计基层思对策
--审计厅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