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院一审宣判一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
22.12.2014 13:3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湖南邵阳人杨晓明、喻代通、杨波、孙传义先后四次共同出资,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被告人岩来等处购得180000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毒品运回长沙市后由杨晓明、喻代通分别向下线贩卖。非法获利亦由杨晓明、喻代通二人决定分配。2013年5月初,杨晓明、喻代通、孙传义、杨波四人经商议,再次决定集资向岩来购买麻古进行贩卖,为此四人集资87万元交由喻代通、孙传义前往景洪市与岩来交易。交易完成后,为掩人耳目将毒品运回湖南,喻代通又出资近30万元在景洪当地购得24头水牛,并联系大货车将水牛运回湖南。5月11日喻代通、孙传义二人在装牛过程中将购得的毒品藏匿在货车上,次日货车回湘途中在上瑞高速贵阳市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缉,公安机关在该车上查获114 000粒麻古,重达106.248公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来、杨晓明、喻代通、杨波、孙传义等人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晓明、喻代通、杨波、孙传义系共同犯罪,四人均系出资者且实施购买毒品行为,均系主犯,被告人杨晓明、喻代通系贩卖毒品的提意者、毒品销售者,决定非法利润的分配,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杨波、孙传义不是犯罪的决策者,作用相对较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院还对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贩卖毒品事实进行了审理裁判。 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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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014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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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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