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载客19人塞了36个学生 司机构成危险驾驶罪

24.11.2016  23:38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李智勇 倪志龙

   【判决结果】

  胡某受经济利益驱使而罔顾学生生命安全,在未办理校车有关手续的情况下提供校车服务,且严重超员。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近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放】

  2014年以来,胡某便长期驾驶中型客车接送桃源县某中心学校学生,由学生家长按学期私下付给其车费。2016年1月15日12时许,胡某驾驶中型客车搭载学生放学回家,行驶至桃源县芦花潭乡杏花村路段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查发现,该车核定载客19人,实际搭载38人,包括36名中学生,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且胡某未办理校车相关手续,属非法运输。

   【检察官说法】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倪志龙说,根据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将被处以危险驾驶罪,接受刑法处罚。

   【温馨提示】

  校车安全问题不容忽视。驾驶员应遵守法律,规范驾驶行为,如果逾越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