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法院:巡回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
13.10.2014 19:1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从东安县城往井头圩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井头圩镇X014线小江口村13组路段时,与相向而行的文柏华驾驶的湘M95647普通小客车相撞,致使客车上的乘客周爱英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永州市中心医院抽血检测,被告人唐某在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2.4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完全履行。庭审中,唐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再也不醉酒无证驾驶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当庭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了解,东安法院将巡回法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制度化、常态化,选择鲜活的案例,走进群众、贴近群众、以案说法,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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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2014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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