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的花园,岂能私占
►碧桂园小区一业主近日占用入户花园违章搭建亭廊,现已自拆
昨日,城管星沙中队执法人员来到碧桂园小区,查看业主李某是否自拆违建亭廊。 盛磊 摄
星沙时报/星沙新闻网7月23日讯(记者 盛磊 通讯员 彭成)长沙县星沙街道碧桂园小区洋房一楼外有一座入户花园,供该栋楼全体业主使用,近日,蓝天花语洋房区的业主李某却做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举动。
他没有经过其他业主的同意,占用入户花园部分区域搭建亭廊。由于亭廊是木质结构,李某用水泥砖铺设亭廊地面,再将木板拼接成门窗框和顶棚,只花了2天时间,就悄悄搭建完成主体结构,只差玻璃门窗未安装。
然而,李某的这一举动被其他邻居发现,邻居认为其属于擅自搭建,且侵犯公共利益,上门要求李某自拆,恢复原状。李某当时不予理睬,仍旧我行我素。无奈之下,邻居将情况反映至城管星沙中队。城管星沙中队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找到李某,做了笔录、案卷,查实其搭建亭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搭建,向其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7月22日前自行拆除,恢复原貌。
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后,李某愿意配合,于20日组织人员进行了自拆。昨日,城管星沙中队执法人员再次来到现场复查,发现违章搭建的亭廊已经被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而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编辑:杨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