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房子买建材不要想当然 公益验房不是“免费午餐”

30.12.2015  00:05

  装修是个大工程,消费者并非专业人士,处于对装修和建材知识的一知半解甚至全然不知状态,再加上商家的各种明示或暗示,不少误解会油然而生。但是,误解一旦产生,受损或感觉上当受骗的就是消费者自己了。本期,京华家居集合了购买家具建材以及装修过程中容易陷入的“想当然”误区,希望能助您家装顺利。

   承诺篇

  承诺多多理解不可太片面

  在购物过程中,商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服务承诺或者质量承诺,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商家的服务水平,也体现了商家的自信,但对于消费者而言,对承诺也不可太想当然,有些承诺看似凿凿却无实际意义,有些承诺暗藏前提条件,切不可片面理解。

   无增项”也不可掉以轻心

  不少家装公司为了提升服务,都推出了零增项或者无增项的承诺口号,确保在合同签订之时就明确家装费用,杜绝用低价做饵的“钓鱼式”装修陋习。对于这项服务承诺,不少消费者以为无增项或者零增项就应该是合同的项目,而实际上,增项与否除了与家装公司报价是否规范有关外,还与消费者自身需求有关。

  正解:一般来说,家装公司承诺的无增项或者零增项虽然都是承诺实际结算额与合同额尽可能一致,主要规范的是没有经过消费者认可的工程增项以及超出预算太多的增项,也就是所谓的“被动增项”。需要您注意的是,消费者认可的增项是不在承诺范围内的。那就意味着两点:1.如果您本身要求高,或者在装修过程中发生装修计划变更,或者更换更好的材料和工艺等,这些增项经过您的认可,那就叫主动增项了。2.另一方面,这其实也考证了家装公司本身的承诺是否到位,也就是说前期报价是否存在漏掉必做项目以及是否充分告知了业主不同选择对预算的影响。有些公司为了确保项目齐全,会设立专门的报价审核员,对报价单进行审核,一旦遇到不合理的情况会进行及时更正。而有的公司并没有相应流程,所以一旦遇到必做项目,报价单上却没有体现,也不算作“被动增项”。

  建议:有业内人士向京华时报记者表示,关于增项,有的极端案例能够达到占总预算的一半左右,而且全是业主知情同意的项目。那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工人在装修时告知该业主,同一个施工项目,合同签的是普通工艺,但采用另一种高级工艺可以达到更好的装修效果。业主问会增加多少钱?工人回答,每米也就3块钱。业主爽快地回答可以,结果施工完毕一看,虽然单价便宜,总价近两万块。为了避免吃这种“哑巴亏”,京华家居建议消费者在对待增项部分从两个方面着手:1.向设计师再三确认报价项目是否齐全;2.后期有更改工艺情况的时候一定要确认总价,再决定是否要增项。

  “贵就赔”要搞清对比对象

  不少商家为了证明自己的产品性价比确实高,会提出“贵就赔”或者“同一品牌同一价”、“差价三倍偿还”的承诺。不少消费者一听,往往都觉得都这么承诺了,肯定就是最便宜的吧。但实际上,这也是有先决条件的。

  正解:首先您需要理解的是,既然是比价,肯定是相同品牌、相同规格、相同材质的产品比价,但有商家提出的“贵就赔”,其实是自家提供的整合服务+材料+施工。服务无从对比,材料也有独家供应之分,在别的地方根本没有销售,比价都无从比起,谈何“贵就赔”呢?其次,关于“同一价”,商家的解释一般都是产品的正常交易价格。注意,促销期的价格、特价品和处理品的价格根本不包括在内。而家居建材产品,大家不都是选在打折促销的时候购买么?“差价三倍偿还”也得是同一时期的产品价格啊,还得有实际交易证明,这实际上在操作过程中比较难实现。有哪个消费者为了比价,还同时专程去两个不同的卖场购买同一件产品呢?所以啊,关于最低价方面的承诺,您还是不要抱太大希望,目前来说,各厂家产品价格相差不大,主要在卖场的折扣力度,自己比较比较,哪个优惠力度更大就选哪个吧。

  “无理由退换货”并非全无理由

  不少卖场推出了一个月内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且2015年版《消法》也规定,网购产品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服务。在不少消费者的心目中,那就是不管什么产品,买完之后只要在规定时限内都可以无理由退换货。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正解: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如果您在网上购买的是根据自家尺寸要求定制的家具、床等产品,如果产品质量没问题,那么您是无法享受无理由退货的。

  此外,各个商家推出的无理由退换货也是有条件的,首先都要求商品没有任何损坏、不影响二次销售,其次,定制产品也不包含在内。如果与产品质量无关,相应的退换货运输费用也得自己承担哦。

   特价品不退不换”不合法规

  一些家具电商网站为了吸引消费者,经常会搞些“秒杀”、“拍卖”等特价销售活动。京华时报曾经曝光过,某知名家具电商网站曾在网站上明示,因为价格低廉,部分秒杀及团购产品不退不换不补货,且万一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需要自己负责或者向商家付费后才能享受维修服务。由于价格低廉,且商家明示在先,不少消费者信以为真。

  正解:就因为产品价格低,就可以不提供三包服务吗?事实并非如此。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法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资深律师王仕平表示,产品质量必须合格,即符合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的,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和企业质量标准。“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除非事先告知瑕疵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都需承担责任,包括包修、包换和包退责任。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损失。低价不等于劣质,需要按一般产品承担质量责任。”也就是说,商家关于“不退不换”声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最终解释权”不是商家说了算

  不少商家举行促销活动时,都会在最后标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由于有事先告知,不少消费者在与商家就条款产生不同理解时,往往只能以商家解释为主。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正解:3月15日正式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不得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且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单方规定最终解释权其实属于无效条款。

  “商家投保”只是分担自身风险

  不少商家在宣传产品时,大都会声称自己为产品投了保险,比如散热器,有商家宣传投保600万元,也有防盗门厂家号称每樘门投保10万元。消费者看到这些宣传时,往往觉得有大型保险公司承保,出了问题更有保障。但从消费者的亲身经历来看,事实并非如此。

  正解:保险业人士介绍,企业投入所谓的“产品质量保证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企业自身降低风险,和消费者利益关系不大。很多商家打出的上千万元保额其实是一年内保险公司可以赔付总数的最高限额,并非是可以向消费者赔付的金额。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依然是责任主体,消费者依据销售合同向商家索赔,与保险公司并没有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