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民事判决,“老赖”被公诉获刑
【判决结果】
日前,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黄永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放】
现年48岁的黄永平,醴陵市浦口镇人。2011年4月至9月期间,从事铝银粉生意的黄永平多次从马某手中购买铝银粉。2011年6月21日,黄永平与马某二人通过核算,除去已支付的货款外,尚欠马某337000元,对此,黄永平向马某出具了欠条。后,马某经多次催讨未果,于2012年8月13日起诉至醴陵市人民法院,并于同年10月获法院判决支持,并判令承担案件受理费6505元及财产保全费2255元。判决生效后,黄永平一直未履行该判决,马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三次司法拘留,方才从黄永平处执行到位43230元货款。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黄永平从事铝银粉经营不能提供经营亏损的相关证据,却拒不提供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302530没有执行到位。另查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黄永平居住在其子黄某(1989年生)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并在法院前往该房调查时拒不开门,后该房被黄某转让,该处房产购买时黄某并未实际出资。另黄永平提出所欠货款全部用于其妻治病,但经查明黄永平妻子治疗费用3万余元(其中医保报销1.2万余元)明显低于其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金额。
【检察官说法】
负责对此案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刘慧说,《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本案中,黄永平对法院已经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却在法院多次强制执行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黄永平对所经营马某提供的铝银粉的收入不能说明合理去处,对以其儿子黄某购买的房产资金来源无法提出合理解释,在法院进该处房产进行财产执行调查过程中又拒绝配合,其行为应按拒不执行判决罪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钱不还,并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承担应尽的债务,不仅会承担道德的谴责,甚至会像黄永平这样接受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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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潘亦华 审核: 曹斌 江世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