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办居住登记或将罚500元
长沙晚报讯(记者 朱敏 通讯员 邱旸)离开户口管辖区居住30日以上但不迁移户口应办居住登记、居住超半年可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权益……省公安厅报送省政府审议的《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昨日在省政府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于9月19日前向省政府法制办提意见。
《征求意见稿》所称实际居住人口,是指在湖南一定行政区域内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湖南省户籍人员离开户口管辖区到湖南其他地方、非本省户籍人员到湖南省,拟居住30日以上但不迁移户口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内容包括身份信息、户籍地址、居住地址。其中,租赁房屋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在其入住时登记;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聘用时登记;就学并在学校、培训机构住宿的,由教育培训单位在其入学时进行登记;在居民家中居住的,由提供住宿的居民在其入住时进行登记。购买房屋居住者由本人在入住之日起7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申报登记。因探亲、访友、旅游等原因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短期住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住宿登记,并将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对不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省户籍人员离开户口管辖区到本省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非本省户籍人员到湖南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并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在本市州,区、县(市)内变更居住地址但不迁移户口的人员,只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并参加中考和高考等各层次升学考试的权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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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方式提意见
即日起至9月19日前,可通过信函(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 省政府法制办社会立法处 黄旻)、电话或传真(0731-89990735)及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等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提意见。
[编辑:吴家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