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下半年开始环保督察试点 明年起全省全面推进
环境保护,不仅要“查企业”,还要“督政府”。4月21日,省委深改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组将在全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试点工作,督察对象主要是各市州和部分生态功能地位重要、环境保护任务繁重或环境问题相对突出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2017年起,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将在全省全面推进。
督察谁?根据《方案》,督察主要针对各市州和部分生态功能地位重要、环境保护任务繁重或环境问题相对突出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原则上每年安排2至3个市州、5个左右县市区开展。督察时间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原则上市州为一个月左右,县市区为10天左右,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方,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环境保护督察。
督察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及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见制图)。
督察组将对督察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于督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察报告报省委省政府。督察报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在20 个工作日内,由督察组组长向被督察地方市级(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及班子其他领导成员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处罚、移交移送等具体整改意见和建议。督察报告主要内容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督察结果移交省委组织部,作为对被督察地方市州(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除企业违法问题,交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外,对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达不到国家及省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将相关材料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记者谭旭燕
督察谁?
主要针对各市州和部分生态功能地位重要、环境保护任务繁重或环境问题相对突出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原则上每年安排2至3个市州、5个左右县市区开展。
督察时间
督察时间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原则上市州为一个月左右,县市区为10天左右,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方,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环境保护督察。
督察内容
1.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将重点督察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环保部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计划、规划、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减排、生态保护、危险废物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环境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2.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将督察重要水体及相关流域的水环境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等主要环境指标的历史、现状及变化趋势;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重金属重染整治等影响科学发展与群众健康的重点环境问题的解决情况。
3.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情况;政府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