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强化“三验一追”力推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近日,长沙市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的通告》(CSCR-2016-80002)。该《通告》要求辖区内各级职能部门按照管理科学化、运营规模化、对接常态化要求,强化“三验一追”,切实加强监管。
一是强化资质审验。 要求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生鲜超市、餐饮经营单位依法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建立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与管理规范、产品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签订对接合同,对准出单位资质进行认证。同时,采取“点对点、批对批、货对货”的办法,严格审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予以公示销售。
二是强化产品检验。 要求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法履行管理责任,主动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对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严禁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应当抽检(快检)合格后,方能允许进场销售;对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销售,并及时报告食药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三是强化进货查验。 要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印制并督促各经营业主使用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便于追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填写销售凭证,切实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大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和各农贸市场经营户,应当依法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做到“卖者有凭证清单、买者能按图索骥”。
四是强化责任倒追。 按照“定生产基地、定经营单位、定食品安全责任”的要求,分段厘清责任,确保产销对接工作运行有序、质量可溯、责任可追。产销对接基地的食用农产品在市场检测中发现有违禁药物的或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时,市场开办单位依法依规采取了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了食药监管部门的,重点依法查处“上游单位”;市场开办方(或经营使用单位)未查验、未检测或未报告的,实行“问题倒排、责任倒查”,并按照“市场开办者与生产企业主同责”的原则,同处罚、同追究、同问责、同公示。
该《通告》发布后,长沙市局高度重视,组建相应工作班子,制定推进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细则、工作目标,以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员,指导协调全市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同时,采取“会议宣贯、媒体宣传、上门宣讲”等方式,积极营造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