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买卖死猪肉获刑

08.09.2015  13:25
  湖南法院网讯  为获取暴利,三男子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仍进行收购,并将收购来的猪进行屠宰加工后出售。9月7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彭某、林某(在逃)为广西博白县人,居住地周围有多家养猪场,看到有很多死因不明的猪肉被掩埋后,就想购买并加工从中获利。两人遂联系上了邵阳人杨某和罗某,四人达成口头协议:由彭某出资2万元并提供冷库,占40%股份;林某出资2万,负责收购病死猪,占30%股份;杨某、罗某两人各出资2万元,负责宰杀加工,共占30%股份,并每月拿9000元工资;事后,因被告人杨某没有钱,未出资,被告人罗某不愿意出资,只要求拿9000元每月的工资。三被告人自2014年7月开始,在广西博白县一间黑加工窝点内,将非法收购的死因不明的猪,宰杀加工共3吨猪肉,储存在冷库里,准备出售牟利。

  另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彭某与林某在广西博白县一间黑加工窝点内加工生产了一批没有检验检疫票的死因不明的猪肉约10吨,并装车运到邵阳市销售给一食品加工店,后因群众举报,有关机关将其查封销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猪肉而予以分割加工,还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杨某、罗某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猪肉而予以分割加工,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彭某、杨某、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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