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患有艾滋病 妻子诉离婚获支持
02.11.2015 13:3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992年,被告周先生尚在部队服役时,结识了原告谭女士,两人书信往来不久后确立了恋爱关系。1996年,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先后生下了三子。直至2006年7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日,被告在杭州打工时,被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认患有HIV。得知后,原告顿感“晴天霹雳”,出于怨恨和恐惧,已几年未与被告有夫妻生活。由于缺乏沟通,两人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矛盾日益升级,最终分居。今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宜章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庭审中,被告承认自己患有HIV,但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最终,宜章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二)项,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二)指定传染病;”、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的规定,本案被告患有HIV,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从最大、最有效、最可能地保护原告方考虑和衡量;从双方已几年未有夫妻生活的事实出发,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8月18日,宜章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谭女士和被告周先生离婚。
【法官提醒】
该起离婚案件,一方面,提醒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将新《新婚姻登记条例》中自愿婚前医学检查之规定,变为自觉婚前医学检查之行为,诚实、坦率、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前医学检查,避免婚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提醒广大已婚人士当洁身自好,好好珍惜家人,爱护自己的身体,一时的行差踏错很可能毁掉已有的幸福家庭。 来源:宜章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02.11.2015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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