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忠丈夫分居时举债 法院判处男方单独偿还

05.05.2016  21:09
   湖南法院网讯   (贺力平 李博偲) 与丈夫分居满五年的女子李某接到法院传票时一头雾水,打开起诉状一看才知道是丈夫刘某在外大量举债,因没有及时归还,债主要求李某与刘某共同偿还。通过审理,5月4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巨款属于男方刘某个人债务,妻子李某不负偿还责任。

  李某与刘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结婚,开始夫妻俩很恩爱,日子过得很和美。2008年,丈夫刘某来到邵阳市区做生意,两人聚少离多,感情日渐破裂。2010年,两人彻底分居生活,但未办理离婚手续。2011年,刘某在邵阳找了一个比自己小九岁的女子向某同居生活,并且育有一子。刘某与原告王某是朋友关系,二人合伙做生意,后原告王某退伙,双方进行了结算,刘某遂于2015年10月份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因资金不足,借款人刘某多次向王某借款2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2015年12月底还款。如不能按时归还,王某有权向借款人刘某、担保人向某追回借款。被告刘某在借款人一栏签名,被告向某在担保人一栏签名。2015年底,刘某、向某未按期还款,王某遂将刘某、李某、向某告上法院,要求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表示对刘某、李某夫妻间感情及刘某另行与他人同居共同生活是知情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刘某之间原本系合伙关系,后王某退伙,刘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双方对权利义务的重新约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向某作为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某虽未与被告刘某办理离婚手续,但考虑到被告李某与刘某分居多年的事实,且本案所涉款项亦没有用于被告李某与刘某共同经营共同生活等实际情况,本案债务不宜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要视情而定。出借人在出借大量钱物时,应要求夫妻二人到场对风险加以控制,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来源: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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