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31.12.2015  19:36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文件,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做出规定。

一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要严格审查投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依法不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备案监管部门在合同备案时要严格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要严格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各级各部门不得允许其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主要审核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配备及相关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其他延期换证的条件委托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8号)和有关规定执行,将对资料完整性进行核查。对审查合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对符合延期法定条件仅未按期通过安全认证的企业,不影响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

三是在此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换证中,建筑施工企业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查验其是否存在无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项目的情况,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8号)严格实施处罚。取得资质后一年内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对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

四是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湘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应当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核对。无法通过平台核对信息的企业,应当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发送变更时,应当及时到省住建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