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两欠条引纠纷
28.02.2015 18:4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毛某起诉,声称被告罗某在2013年11月28日向其购买了价值6000元的稻谷,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并向原告出具5000元欠条一张,表示会尽快还款,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毛某遂诉之法院要求罗某支付欠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被告签名的欠条一张,拟证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表示该欠条是真实的,但答辩称已还清欠款,为此被告亦向法院提交欠条一张,除上面备注的“该5000元欠款已还清,罗某”字样外,其他内容与原告提交的欠条并无二样,原告认为该备注内容并非其所写,如被告已还款应已将欠条收回,因此被告提交的欠条是不真实的。
民事案件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欠款的目的,虽被告的证据有载明已还款,但存有瑕疵,欠条上并未有原告对被告已还款事实的签名确认,被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还款。按照证据规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基于此,在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承办法官首先向被告释明按照其提交的证据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如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可减少损失,同时告知原告虽按照证据规则其一审可以胜诉,但并不是说被告不会上诉,如被告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其亦可能有法律风险,同时如被告及时支付款项将不会面临后续执行的问题。最终,通过承办法官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4000元。
法官提醒:虽该案已调解结案,被告是否还款的问题已不重要,但从中我们应该谨记,对于重要的法律文件,如已履行完毕,应当及时收回,即使不收回,应注意各方对此的签名确认。 来源: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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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2015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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