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打工友耳光 男子赔钱又获刑

31.12.2015  17:56
   湖南法院网讯   (何李伟)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经查明,2015年6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在本市德山开发区某公司内与工人熊某因停车装载货物问题发生口角,被害人郭某上前劝解时与甘某某发生冲突,双方一直争吵。后在公司一小商店内,甘某某打了郭某左脸一耳光,致其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郭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甘某某与郭某达成和解,赔偿郭某人民币八千元,取得了郭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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