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一哥”郝卫平买北京豪宅 每平米便宜一万

01.12.2015  11:06

郝卫平 图/IC

新京报讯 (记者 王巍 )国家能源局原核电司司长郝卫平,被控在12年间收受各种电力企业的好处费共计1240余万元,为电力项目审批“开绿灯”,这其中,包括从某公司低于市场价购买两栋“豪宅”。

昨日,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郝卫平在到案后已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812万元的犯罪事实。

曾掌管电力项目审批被称“核电一哥

长期在发改委从事电力管理工作的郝卫平,2004年成为电力处处长,2008年国家能源局成立时升为电力司副司长,2013年3月国家能源局与电监会合并成立新能源局,2013年5月郝卫平改任新能源局核电司司长。

电力行业的资深人士分析,电力司是发改委和能源局主管电力项目审批的核心部门。也因为如此,郝卫平一直被媒体称为“核电一哥”。

与其他官员不同,公开资料上一直没有郝卫平确切年龄记载,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核电一哥”郝卫平今年53岁,研究生文化。

郝卫平事件进入公众视野,是在其妻子被控之后。《第一财经日报》报道,郝卫平的妻子在4月15日出境时被发现,其已经被相关单位采取边控,实际上,由于当天其妻要出境被截,办案人员直接前往郝卫平家中,并在4月15日当天,警方对其监视居住。

几乎是同时,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被检方带走调查。据最高检公开披露,魏鹏远家里放着上亿现金,但平时骑自行车上班,查处他家时,执法人员从北京一家银行的分行调去16台点钞机清点,当场烧坏了4台。

新京报记者从检方了解到,2014年4月15日,郝卫平便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曾经被补充侦查两次,后因案情重大、复杂,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案发后主动交代812万元受贿事实

案发后,一位熟悉郝卫平的人士感叹,郝卫平以前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工作,1998年电力改革发改委缺少人手,就把他借调到电力司,“当时还是个小伙子,人很纯朴”。

检方指控他收受贿赂1240余万,时间跨度是2004年——2012年,2万、5万、10万、20万、30万、50万、80万……这些是郝卫平收受的一笔笔贿金。给钱的均是电力企业,央企、私企全有。

2015年5月,案件被公诉至一中院。前不久,该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据知情人透露,郝卫平对某些指控的受贿款项未予认可。

检方表示,部分赃款赃物已经追缴,郝卫平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折合人民币812万余元的受贿犯罪事实。

参与17省份近50家电厂项目审批

根据指控,郝卫平曾经在全国17个省份的近50家电厂项目审批上,给相关企业提供过帮助,这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私人企业,但都是电力企业,他们给郝卫平开出的红包从2万到80万不等。

据检方指控,河南电厂一个负责人曾多次给郝卫平送钱,一次用纸盒装了60万现金,在北京三里河国家发改委东边的路口,该人将纸盒放在郝卫平的车的后备厢。两人几无寒暄。另有一次同样的场景,不过钱变成了80万。

类似这种“暴力”给钱很常见,他某次在江苏张家港开会,夜里也曾收到过钱。如此收钱收到郝卫平自己都手软:“山西煤老板真吓人,用麻袋装钱来送。

分析人士称,之所以有人这么做,因为郝卫平在审批中作用很大,送钱的回报就是项目路条,看似贿赂一笔就是几万几十万,但企业获得的项目都上亿,和审批后项目尽快上马相比,这点“小钱”算不上什么。

低于市场价购买四环内两处豪宅

在指控中,有一起郝卫平的受贿事实与房产相关:2009年11月,郝卫平与妻子刘某通过三吉利公司的余某,购买了该公司关联企业开发的位于朝阳区的观湖国际的一套单元,该单元的成交价低于市场价格120余万元。

2012年7月,郝卫平与妻子同样购买三吉利公司相关企业开发的位于海淀的国兴家园的一套单元,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158万余元。据了解,两套房子分别是180和140平米,郝卫平共支付房款279万元,目前两处房产二手房的价格分别是每平米5.7万元和6.5万元。两套房产目前市值近两千万。

公诉机关认为,郝卫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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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5司长落马

据公开报道,2014年4月,郝卫平被查同时,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被检方带走调查,今年8月,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原司长王骏巨额受贿案开庭。王骏最早是因电力体制改革专家的身份被人们知晓,他曾被称为“中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起草人”。

今年5月、6月,能源局还有原副局长许永盛和电力司原副司长梁波被带走调查。关于后面两位的公开消息不多,其中许永盛的落马与郝卫平的落马关系密切,系因郝卫平案牵出,5月被带走接受调查。事实上从简历上就可以看出,5位落马司长都曾共事于原国家计委基础产业司,并历经国家发改委基础产业司和分立后的国家能源局。

郝卫平9项犯罪指控

●2004年至2012年

郝卫平接受三吉利公司余某等人的请托,为该公司电力项目审批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刘某收受上述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579万余元。

●2004年至2010年

郝卫平接受中国华电集团下属单位负责人的请托,为该单位建设的多家电厂电力项目审批提供帮助,收受钱款共计128万余元。

●2005年至2012年

郝卫平接受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下属单位负责人的请托,为该单位建设的多家电厂的电力项目审批提供帮助,收受钱款269万余元。

●2006年至2010年

郝卫平接受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属单位负责人的请托,为该单位建设的多家电厂电力项目审批提供帮助,收受钱款160万元。

●2007年至2012年 郝卫平受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下属单位负责人的请托,为该单位建设位于江苏、安徽、江西电厂等电力项目审批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给予的钱款共计68万元。

●2006年

郝卫平接受新疆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电厂负责人的请托,为该电厂项目审批提供帮助,有次收受该负责人给予的10万元。

●2007年至2011年

郝卫平接受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肖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下属单位建设的河北某电厂项目审批提供帮助,五次收受肖某给予的5万元。

●2008年至2009年

郝卫平接受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负责人朴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建设吉林某电厂项目审批提供帮助,由此收受朴某给予的10万元。

●2010年至2011年

郝卫平接受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前期办公室负责人缪某请托,为该公司建设的浙江某电厂项目审批提供帮助,收受缪某给予的10万元。

(检方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均系郝卫平在担任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力处处长、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局长、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副司长期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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