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国:律己要严格 做个明白人
(《湖南日报》2015年8月8日2版)
“三严三实”中的严以律己,就是要求领导干部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纪纲一废,何事不生?”时下,有的领导干部想干事、能干事,也干成了一点事,但由于律己不严,经不住利益诱惑,最终却出了事,也坏了事,给党的事业造成了很大损失。事实证明,思想上放松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这根弦,言行上就会弊端丛生。
一、律己不严的表现
1、对党不忠诚、做人不老实。在事关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不鲜明,对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信口开河、妄加评论;对错误言论模棱两可、自由放任,不亮剑、不抵制。有的无视党的团结,拉帮结派,热衷于“圈子文化”,编“关系网”,甚至搞“私人俱乐部”。有的整天想着找靠山、架天线,极力钻营,谋人不谋事,不惜突破政治规矩、纪律,失底线、踩红线。有的不愿对党说真话、道真情,擅长伪装,人前一套,人后一套。有的在执行政策时遇到黄灯跑过去,遇到红灯绕过去。有的台上宣誓、台下放肆,台上认真、台下任性,台上反腐、台下贪腐。
2、表里不如一、言行不一致。不能做到令行禁止,有的禁令面前顶风作案,从“吃公款”变为“吃老板”;有的在改革面前改面不改里,简政放权明放实不放,没油水的放,“含金量”高的不放,甚至将上面下放的权项拦路截下,又扩充为自己的权力;有的做庸官、搞懒政,以消极怠工应付反腐纠风。对中央大政方针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自己有利的就贯彻落实,不利的就搞搪塞变通。有的无视规程,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后不奏;有的大事小事一言堂,该民主决定的,却越权专断,个人说了算。有的在生活中无视上级规定,该报告的不报告,八小时之外自由行动,不向组织说明。
3、心中无党纪、眼里无国法。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作风散漫。有的工作拖拖拉拉,上班时间无精打采,酒桌牌桌上兴致盎然。不认真学习党的文件、规章制度、国家法律,心无敬畏;有的跑风漏气,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有的擅权干政,到处插手人事安排,干扰班子决策。有的无视党纪国法,忘乎所以,为所欲为;有的把法律当摆设,不履行法定职责,只要能办成事,什么办法都敢用;有的滥用权力,插手司法案件,目无法纪,知法犯法,徇私枉法。
二、律己不严的危害
一是损害党的形象。如果当公仆的不为民服务,管灵魂的出卖灵魂,讲作风的破坏作风,群众还怎么相信领导、相信党?领导干部若不严以律己,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团团伙伙、亲亲疏疏、利益输送,必然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败坏党风政风,破坏党群干群关系。那些诋毁党的形象、曲解党的政策、丑化党的历史的言论和行为,势必会给党的威信带来影响,抵消党的感召力,对党造成极大伤害。
二是削弱党的力量。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些地方和部门、单位偏重于“纳新”,党员人数增长很快,但忽略了“吐故”,以至于积累了太多的投机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我们党是大党老党,又是最具权威的组织,掌握着各种资源,一举一动对社会具有高度的示范效应。如果党任由党员可以不像党员的样子,到了大家都觉得这不是问题的时候,亡党亡国就不远了。领导干部纪律松弛,不能处处为人表率,不仅影响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会大大削弱党的号召力和战斗力。
三是恶化政治生态。领导干部如果对自己缺乏严格要求,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直接危及和损害政治生态。如果假币能用,谁还会用真币,假币成本多低;如果假话能行,谁还会说真话,真话成本多高;如果关系能成,谁还会去奉献,行贿最省力;如果权力通吃,谁还去守法,守法零收益。一些领导干部政治生活异化,相互之间讲感情不讲党性、讲关系不讲纪律、讲义气不讲正气、讲假话不讲真话,明规则形同虚设,潜规则越用越灵,如此上行下效,导致歪风滋长、邪气上升,这也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塌方式”腐败的根源所在。
四是动摇执政根基。党员干部越优秀,群众的要求会越高,必须得更优秀才行。群众不会说“行了,就这样吧,你们已经做得够好了”,只会提出更高的要求、更多的期盼。领导干部不能严以律己,在遭遇金钱、美色等诱惑时,就难免会乱了分寸,在被异己分子分化瓦解时,就容易给利用攻破。如果纪律不严、规矩不严,并任这种现象蔓延开来,既会把一些党员干部推向腐败深渊,又会涣散党心民心、动摇执政根基。
三、严以律己的重点
一是站稳立场,维护中央权威。深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体系,增强“三个自信”、“三个认同”。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作为毕生追求,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清规戒律”,打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在各种思潮面前坚定立场,抵制不良思想的侵扰。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通过深入学习党章,强化党章意识,自觉把党章作为行为准则,用党章规范言行。经受住各种风浪的考验,做到政治信念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以党和国家的事业为重,坚决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不该说的话坚决不说,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做的事情坚决不做,把自己的命运与党的命运联在一起,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培养和重托。
二是出以公心,爱护党的团结。坚持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把各方面的优秀人才都聚集到党的事业中来。不以个人好恶衡量人,不用完美标准苛求人,不因才华过己妒忌人。经常反思自己的言行,看讲的话有没有损害党的利益,看做的事对全局有没有不良影响。对组织襟怀坦白,不说假话,不报假情,即使有问题、存错误,也要如实反映。对危害党的团结的人和事要敢于斗争,敢于亮剑出鞘,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小利益链条变成大利益输送。要靠党组织,而不是靠“小圈子”,搞“小团伙”,善交益友,乐交诤友,不交损友,净化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和朋友圈,反对人身依附,形成纯真简洁的人际环境。
三是恪守规矩,遵循组织程序。认真学习议事决策、干部任用、组织管理、党内监督等方面的制度,领会其精神要义,并运用到实践中,真正做到懂程序、讲程序、按程序办事。重要工作及时请示汇报,便于上级进行指导和决策;重大事件要及时请示汇报,便于组织统筹协调处置;个人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汇报,便于组织监督,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知晓组织赋予的权限,依照程序,在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本人和本级组织无权决策的事项,逐级申报审批,不能怕麻烦、图简单,随意简化程序,故意规避程序。该组织民主决定、集体研究决策的,严格按程序进行,决不能随意变通、暗箱操作。
四是克服私念,服从组织决定。把个人得失看淡一点,不能拿个人资历、业绩向组织讨价还价,而要用党性和组织纪律来要求自己,不为一官半职劳心费神,不为一己私利斤斤计较,把视野放远一些,把心胸放宽一点。对组织决定,不能只是被迫服从、部分服从、暂时服从、随众服从,而要从心灵深处认同、无条件服从。对组织交代的任务、作出的决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肩扛千斤,谓之责;背负万石,谓之任。职务与职责连在一起,有多高的职务,就有多大的职责。领导干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坚决执行党的大政方针。一切难题,只有在实干中才能破解;一切机遇,只有在实干中才能把握;一切愿景,只有在实干中才能实现。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用没有水分、群众认可、经得起检验的政绩,向组织交出合格的答卷。
五是坚持原则,管好身边人员。立好家规,“约法三章”,明确不能做的事情、不能涉足的领域,常教育常提醒,防止家人逾己失范,开败事之端。划清亲情和公权的界限,不让家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影响去享受特殊待遇,去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防止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进行。在感情与原则发生矛盾时,坚决维护廉政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敢于向私心和亲情开刀,做到“恋亲不为亲徇私,念旧不为旧谋利,济亲不为亲撑腰。”及时掌握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思想和行为动态,从细枝末节发现端倪,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腐败的滋生。
四、严以律己的关键
一要学思践悟,保持清醒头脑。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学习,在学习中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养、锤炼道德操守、升华思想境界,把忠诚信仰、担当精神、自律品格建立在对科学理论的深刻认同上,建立在对历史规律的正确把握上,建立在对党情国情的全面认识上。学习贵在领悟、贵在践行。世界上做人、做事的道理有千条万条,唯有领悟了、践行了,才有具体的价值、实际的意义。《论语》讲“修己安人”,《庄子》讲“内圣外王”,这也即我们学思践悟的追求。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把改造主观世界与改造客观世界有机统一好,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完成好担当的使命。
二要紧握戒尺,严守党的纪律。领导干部要经常学习党章等党内纪律规定,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做自觉遵纪守规的模范。严格组织生活,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在党内政治生活中锤炼党性。主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自觉做到依章而行,不闯红灯,不越底线,使接受纪律约束成为一种习惯、一种素养。始终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好坏的标准,用群众的智慧和社会的力量来保证各项事业不偏离正确的轨道。
三要慎独慎微,自觉端正作风。从小事严起,从细微处做起,切实管好每个小节,几顿饭、几杯酒、几个卡都不放过。不少领导干部蜕化变质,往往就是从吃喝玩乐、小恩小惠、贪小便宜这些不起眼的小事开始的,是从作风不检点、情趣不健康这些生活小节开始的。要做到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洁身自好,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只有慎独慎微,严守党的政治规矩,发扬党的优良作风,才能避免因一念之差而一失足成千古恨。作风是形象,也是力量。领导干部作风正,就会起到“不令而行”的效果,带动整个风气的好转。
四要保持敬畏,守住法律底线。领导干部在严守党纪的同时,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时刻用法律约束自己,不论环境变化、职务升迁、权力扩大,都应始终坚守法律底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再忙不忘法,再急不违法,坚持“思”而出于理智、“做”而有所顾忌、“行”而不悖法律。在作决策、办事情时,要认真审视所作所为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要求,充分考虑权力行使和职责履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把法律当作开展工作的“方子”、检验对错的“尺子”、反思言行的“镜子”,最大限度防止决策不当、决策失误,真正实现在法律的框架内谋划发展思路、行使决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