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传佳音

03.03.2016  11:07

  3月1日从湖南省科技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湖南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办法》指出,要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不再进行审批和备案;在5年内未能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许可实施;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不再限制占注册资本比例。

  《办法》从改革科技成果处置管理方式、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8个方面入手提出了18条具体措施。《办法》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重大科研课题牵头人、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延长至5年。

  《办法》还首次提出: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在湘转化义务;要将专利申请与授予、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交易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级技术职称评聘,要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倾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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