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省食药局专刊 《食品安全法》系列解读之网购食品有问题可向第三方平台索赔

12.11.2015  12:33

  湖南日报记者  李传新

  自制香肠、私房牛肉干、手工制作的烘焙点心……如今,各色美食不仅进驻了淘宝店,在微信“朋友圈”里也非常活跃。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网络销售食品不得像以前那样任性了。

  省食药监局负责人介绍,《食品安全法》第62条对网络销售进行了框架性规定,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并对其进行实名登记。一旦发现违法商户,要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报告,严重者应停止其服务。这明确了网络销售的各方责任,虽然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负主要责任,但如果第三方平台没有履行相关管理责任,则可能要负连带责任。一旦消费者网购食品有问题,找不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下,就可直接向第三方平台索赔,避免了被“踢皮球”的尴尬。

  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针对目前在朋友圈里销售自制食品,这位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小心购买。通常家庭作坊的食品安全加工、生产安全条件不可控,食品安全风险很大,出现问题很难索赔。如遇到类似商家,消费者可拨打12331向食药监部门举报。

 

2015年11月12日 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