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出售炸药3千克获刑4年

31.03.2016  12:14
   湖南法院网讯   (骆美霖) 因非法买卖爆炸物3千克,被告人唐某某日前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没收了240元非法所得。

  去年4月份,唐甲(已判刑)等人在临武县土地乡某村后龙山附近开办了一无证小煤窑。同年5月,为了使该煤窑能正常生产,唐甲让黄乙(另案处理)到被告人唐某某处购买了他人遗留在唐某某店内的两包炸药。几天后,唐某某的妻子将购买炸药的240元钱给了被告人唐某某。同年7月,临武县公安局民警在唐甲等人开办的小煤窑内查获唐甲从唐某某处所购买用于煤矿生产剩下的炸药约3公斤。经鉴定,该炸药具有爆炸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出售约3公斤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鉴于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并非以出售爆炸物牟利为目的,其出售的仅仅是他人遗留在其店内的爆炸物,且该爆炸物流向社会后,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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