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女请求同等分配村组集体收益获支持
25.01.2016 16:0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刘女之母系被告某组历史居民,于1996年12月与某外地男子婚外生育原告刘女。原告刘女出生后,一直随母在被告处生活。2012年1月,原告刘女将户籍登记在被告某组。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某组分两次按人均共计34400元分配本组12壕宅基地的转让款,均未分配给原告刘女。
被告某组辩称,原告刘女诉称的宅基地款,经集体决定分配给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被告处户籍的组员。原告刘女在此之前不具备被告某组的户籍,故不具有分配资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原告母亲系被告某组历史居民,原告随母主要生活在被告某组,且于2012年1月将户籍登记在被告某组,故可以认定原告刘女系被告某组成员,依法与被告某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应享有被告某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原告请求同等分配2012年到2013年间被告某组分配的宅基地转让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组支付原告刘女宅基地转让款34400元。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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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2016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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