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宣判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16.07.2015 14:1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经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戈某、储某到横江桥乡找到被告人易某甲、覃某、易某乙表示愿意出资与易某甲、覃某、易某乙合伙租用横江桥乡双合村六组“算盘形”山场开采煤矸石,易某甲、覃某、易某乙无需出资,只需负责联系山场、确保无纠纷即可,所得利润双方平分。当天与横江桥乡双合村六组签订租山合同后,戈某、储某又回来与被告人张某、李某四人在张某租住的房子内,商量出资入股(出资不等、利益均等),易某甲则邀约覃某、易某乙入伙加入他那一股,2013年3月,双方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由储某等人联系来挖机、铲车对“算盘形”山场进行采挖,并由戈某管财务、账务,由覃某负责登记出工时间,易某甲请易某丙负责山场生产安全。被告人戈某等人由于投资尚未回本,双方尚未就利益进行分成。被告人戈某等人对“算盘形” 山场进行采挖直至2013年8月,造成该山场林地被大量毁坏。案发后,经聘请怀化市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横江桥乡双合村六组“算盘形”山场开采煤矸石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5.8亩。该山场原有林地植被完全毁坏,原有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法院审理认为,七被告人在未办理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合伙参与“算盘形”山场采挖煤矸石,非法占用林地15.8亩,造成该山场林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2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依法分别判处戈某、易某甲、储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覃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易某乙、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来源: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6.07.2015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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