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的“承诺”

15.04.2015  20:36
  湖南法院网讯 4月13日下午沅陵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月欣亲自将35000元执行款交到申请执行人(原告)张灵凡手中,至此,该案圆满审执到位。

  2011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被告)向某某在清浪乡五通庙村收购木材,雇请原告等人装运木材。在装运过程中,汽车移位时,由于车上木材较多,车辆倾斜失去平衡,原告急速跳车,造成原告右腕关节、右踝关节等处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2月26日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后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13年10月6日原告的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张灵凡外伤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及头皮裂伤,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张灵凡诉被告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7日向沅陵县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向某某赔偿原告张灵凡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5000元(不含被告已付的18000元医疗费及生活费)。该案调解结案后,被执行人向某某同年12月支付20000元后,拒不支付余款35000元,导致申请执行人张灵凡对法院工作不满,并在红网上发帖声称被法官欺骗,产生了不良影响。今年4月初,赵月欣在接访张灵凡时,郑重承诺一定依法尽快执行到位。

  4月13日,赵月欣亲自带领执行局一行人来到被执行人家中进行了法制宣传及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向某某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主动将35000元赔偿款交到执行人员手上,赵月欣不顾百余公里驱车的疲劳和饥饿,又立即前往沅陵县清浪乡伍通庙村张灵凡家中送执行款。于是发生眼前一幕。

  事后,赵月欣嘱咐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既然承诺了,不管有多大的困难,我们都要尽力去完成,不要让群众对法院失去信心,对法律失去信心。” 来源:怀化市沅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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