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防盗网不慎摔亡 家属起诉客户遭驳回

17.07.2015  13:27
  湖南法院网讯 给人安装防盗网,不慎从四楼坠亡,因达不成赔偿协议,梅军的妻儿及父亲将客户刘玲起诉至汉寿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余万元。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2014年12月21日,刘玲为了给自己新家安装防盗网,通过其表弟找到了从事不锈钢门窗加工、制作的梅军。经双方协商,达成了由梅军包工包料安装刘玲家防盗网的协议。2014年12月28日下午,梅军欲将制作好的防盗网予以安装,在安装前先行拆除阳台的安全防护栏,并在将已拆除的防护栏直接丢到楼下时没有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从4楼阳台跌落,头部先着地致死。

  法庭审理

  与刘玲协商处理无果后,梅军家属认为梅军与刘玲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刘玲在选任上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50余万元。

  作为客户,刘玲则认为,自己只在梅军这里买了不锈钢门窗,仅为买卖合同关系,梅军作为商家有负责安装的义务,至于安装工人的选任,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对于梅军意外身亡,自己没有侵权行为,更没有选任过失,拒绝赔偿。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梅军从事门窗承揽业务,根据刘玲的要求提供窗户测量、加工、安装业务,包工包料包安装,双方已经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防盗窗的制作与安装的资质要求,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梅军一直从事门窗制作、安装承揽经营活动,且有营业执照,按通常认识,定作人刘玲对选任制作安装防盗窗过程没有过失,因此,定作人不应承担因选任过失产生的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均系化名)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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