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赁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双赢

20.04.2015  20:38
  湖南法院网讯  4月20日,一起门面租赁合同纠纷在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得到圆满的化解,此前多次发生争吵、冲突的原告和被告握手言和,原告当庭撤诉,双方又续签了门面租赁合同。

  2011年12月,原告李某将位于邵阳市大祥区西湖桥下的一间门面租给了被告吕某,约定租期三年,合同于2014年12月底到期。到期前,李某通知吕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吕某要求李某须补偿自己门面装修费用6万余元,否则不肯搬离。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冲突。今年3月中旬,李某愤然诉至大祥区法院,以租赁合同到期要将门面收回自用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吕某腾空门面。被告吕某也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在答辩状中称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并表示将提起反诉,请求判决原告补偿其门面装修损失6万余元。

  该案受理后,法官通过与原、被告的接触了解到,原告不愿再将门面租赁给被告不是因为觉得租金太少,也不是打算开店自营,而是因为在向被告收取水电费的过程中与被告在言语中发生了摩擦,后引起矛盾而斗气。同时,细心的法官还发现被告说话嗓门大,语气比较生硬,情绪容易激动。法官认为,双方其实没有大的矛盾,在发生争吵前一直关系良好,只要能化解双方现在情绪上的对立,矛盾便会迎刃而解。

  法官采用了“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因原告年事已高,不方便出行,法官便数次通过电话劝解原告,然后法官又让被告到法院当面交谈。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被告也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在法官的鼓励下主动打电话向原告进行道歉。

  开庭当日,法官继续疏导双方已有所缓和的对立情绪,同时从法律规定、事实依据等方面,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及解说。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原、被告双方终于化干戈为玉帛,不但原告当庭撤诉,而且双方又续签了门面租赁合同。至此,这起因斗气而对簿公堂的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来源: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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