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8000余元 长沙男子盗用手机号刷单构成诈骗被抓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8日讯(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周智勇) “双11”要来了,一些电商为了好评率弄虚作假搞网络刷单。有人因做网络刷单兼职被骗,也有人因网络刷单获刑。今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网络刷单诈骗案。
注册虚拟手机号刷单
长沙某公司为提升自身知名度,于是进行网络推广:每用手机号注册一个该公司新用户,就送20个虚拟币,推荐人获赠5个虚拟币——1虚拟币等值于1元人民币,可以在该公司购物,加盟商可以折算成现金进行提取。
长沙市民谢某发现有 “可趁之机”,他在某网站注册了一个账户,通过短信交费注册虚拟手机号,发一条一毛钱的短信,就能获得一个电话号码。他用这些号码注册成该公司新用户,公司将验证码就会发送到某网站上,谢某输入验证码注册成功,就可以领取20个虚拟币。按此方法,谢某一共刷了800多单。
为了把这些虚拟币变现,谢某又把订单下在汪某负责的网点,并填写汪某为推荐人。由汪某从后台操作,把虚拟币折现,谢某从中非法获利8000多元。
盗用学生手机号刷单
胡某在长沙某高校开了一家通信店。“用手机号注册能赚钱,我这有很多学生来办卡,那赚钱岂不很容易。”他认识汪某后,两人合伙诈骗:每次学生来店办手机卡时,胡某都会告诉他们要开通一个业务,他趁机用学生的手机号注册为那家公司的新用户,并把汪某写成推荐人,然后偷偷将收到的信息删除。
注册成功后,胡某获得的20个虚拟币,汪某获得5个虚拟币。胡某共完成700多单的网络刷单任务,汪某负责提现,前后共转给胡某赃款10005元。
天心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该案,汪某等三人对上述诈骗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定,汪某、谢某、胡某三人构成诈骗罪,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谢某、胡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15000元。
普法:网络刷单违法
10月17日,最高检发布了第九批指导性案件,明确指出删改网络购物评价、破坏智能手机操作系统、超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都可以构成犯罪。网络刷单是虚假交易,本就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市民切不可为了小利触犯法律。
11月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根据新法,经营者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帮助自己或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