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女市民状告长沙海关 质疑税金代收是否合法
4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潭市民任女士状告长沙海关,并在法庭上辩论。图/潇湘晨报 记者杨旭实习生杨杨
红网长沙4月30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通讯员 文闻)4月29日,湘潭市民任女士状告长沙海关一案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2013年,亲戚从日本给任女士寄来27盒染发剂和4张面膜,没多久,任女士收到一份海关税款缴纳通知书,称其应缴关税500元。
任女士发现签发的落款单位和印章不是长沙海关,是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因为担心被骗,任女士还致电海关服务热线确认,被告知须缴纳500元税款后,包裹才能放行。
于是,任女士向一个指定的账户支付了500元。这次,她又发现收款人还是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税款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怎么是一个公司来行使职权,并且还直接收取税款呢?”
带着这份疑问,她起诉了长沙海关,并将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去年12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任女士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任女士提出了上诉。
昨日,长沙海关副关长潘晓波和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均到庭应诉。任女士也当庭提出了返还被收取的500元税款、对海关委托邮局代收税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撤销一审判决等5点上诉请求。双方围绕征收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等4个焦点展开了质证举证和激烈辩论。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将进行合议庭评议后,再择期宣判。
焦点一
关于征税主体
任女士认为,海关税款缴纳通知书上的落款、公章单位和自己实际支付的对象是国际业务分公司,其作为企业不是征收税款的主体,“收税本身是一种行政行为,让企业来行使行政权力,是违法的。”她说,一审时长沙海关提出,授权国际业务分公司代为收取税款,但一直未见任何合法合规的委托协议和凭证。此外,她对国际业务分公司的资质也提出了质疑,认为其是一个“非法企业”。
对此,长沙海关代理人高中认为,海关是征收关税的主体,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属于代收,两者是授权委托的关系,但实际行使征税职权的还是长沙海关。他说,从法律关系来讲,任女士和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承揽和报关的代理关系,因此,由邮政代收税款也是基于这种关系,属于代收。
此外,被上诉人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也表示,邮政与海关等机关的合作是属于便民性质,是长久以来形成的合作关系。而那张向任女士送达的海关税款缴纳通知书也是根据海关的凭证开具的,不是邮政自己开具的。
对于国际业务分公司的资质问题,邮政方面的代理人也提出,其实际上是邮政内设的一个部门,因此在进行工作上的调整时没有报备,对于这一点,他也承认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瑕疵”。
焦点二
关于税率确定
长沙海关称,根据《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确认,面膜价格为每张20元人民币,4张共计80元。但染发剂属于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通过在购物网站上的查询,并在日本大阪超市的购买发票综合确定27盒染发剂约合人民币920元。由此,确认包裹内物品价格为1000元。
根据海关总署的公告,应予征税。按照化妆品的类别,确定税率为50%。
任女士认为,染发剂并非化妆品,长沙海关属于“随意制定完税价格”,包裹中的染发剂是2013年在日本东京买的,而长沙海关确定的价格是依据2014年在大阪超市的所谓的同类物品。作为自用的物品,税收的起征点为1000元,这批物品应属于免征税的范畴。
长沙海关代理人提出,长沙海关是依据《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查验权。
此外,任女士收到的寄自日本的邮包物品价值达到了1000元的限制,属于应予征收税款的情形。
对于程序问题,任女士说从海关税款缴纳通知书的文书格式,到开具时间,再到验收、归类和估计等,长沙海关都存在漏洞。“把我名字搞错了,表格上要素也不全,也无法提供查验的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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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递物品的具体规定
1.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2.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3.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却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