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发布史上最严招生入学政策:公办不择校

28.02.2016  14:55

  本网讯(通讯员  黄军山  龙艳)2月28日,2016年长沙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新闻发布会召开。副市长何寄华出席会议并讲话,市政府副秘书长厉江华出席发布会。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卢鸿鸣作新闻发布,市教育局副局长缪雅琴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朱锦辉主持。

  公办不择校 依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长沙市委市政府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市委办、市政府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长沙市教育局出台了《长沙市2016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实施办法》和《长沙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这一系列的政策的出台,标志着长沙市全面推进阳光招生。 总的思路是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招生入学制度改革,坚持“公办不择校  择校到民办”,着力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教育质量。   主体政策维持稳定 小学继续实行公示学区、划片招生、注册入学,由区县(市)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合理划分每所小学的学区范围,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平等享受良好教育。 初中高新区继续按照单校划片的方式进行,城区其它区按照单校划片(对口升学)、多校划片和配套入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多校划片的方式为“相对就近、免试入学、指标到校、微机派位”。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呈现方式、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方式等保持不变,中考和高中招生主体政策维持稳定。     史上最严招生政策 此次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有几个特别值得关注的特点。 一是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这是全国第一份以市委政府名义发布的招生政策,体现出长沙市委、市政府对招生入学工作的高度重视,展现出长沙市委、市政府和长沙市教育局规范招生入学关注的坚定决心。 二是文件中用了一系列“严”字。《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共计约1700多字,其中就有11处“严”字,被称为“史上最严招生入学政策”。本网记者一一为您梳理如下: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管理。 从2016年开始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取消择校生招生。 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会上,长沙市教育局党委书记、教育局长卢鸿鸣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与任何培训机构联合举行或变相举行招生考试,不得以培训机构成绩作为学生入学依据,不得以招收特长生或特色招生为名招收择校生。 严格规范招生秩序。 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招生时间开展招生工作,不得提前启动招生,扰乱招生秩序。城区初中微机派位后禁止学生在公办学校之间“二次流动”,坚决杜绝公办学校收取择校生。 严格规范学籍管理。 严格执行《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行升学、考试、招生和注册学籍联动机制,“一人一号,籍随人走”。 严格控制班额容量。 从2016年开始,学校起始年级小学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初中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到2020年全市全面消除“大班额”现象。 为落实上述严格要求,长沙市委、市政府还配套制定了 严格的招生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 。 何寄华在会上表示,呼吁社会各界不写条子、不提要求,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收条子,各级干部职工和领导干部不批条子,招生入学不凭条子。对违规接收的择校生,不注册学籍,不核拨公用经费,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旦出现违规招生行为,市委市政府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违规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将加大对招生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违规招生行为的处罚,公办学校违规招生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在招生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策调整后的十大变化 1.严禁公办中小学招收择校生。坚持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的原则,严禁公办学校招收非政策允许的外地学生、接收择校生;高中全面取消择校生招生计划。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2.严格控制班额容量。加快学校建设步伐,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和区域,从2016年开始学校起始年级小学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初中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到2020年全市全面消除“大班额”现象。 3.明确生源排序。依据“房户一致”优先原则进行学区生源排序,学校招生时按照排序顺序接收学生。个别学区生源增长容量不够、不能完全接纳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由学校进行登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生源排序和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 4.明确与入学挂钩的房屋产权证性质。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其产权证性质必须为住宅。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 5.明确二手房和共有房屋产权证业主的入学规定。二手房业主(含继承、赠与的业主)子女入学,自前业主享受学区指标之日起满6年后方能再次享受学区指标;持共有房屋产权证的业主,一个业主子女享受学区指标后,另一个业主子女须满6年后才能再次享受该套房的学区指标。未满6年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6.明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一是在长沙城区持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二是须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少一年(2016年参保年限和居住年限不做要求)。 7.完善直升生政策。完全中学增设“本校直升生”。拿出一定比例的高中招生计划作为本校初中直升生的指标;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委托管理满6年的初中逐步减少对口直升生指标,从第7年开始对口直升生比例由5%下降到4%,第8年下降到3%。 8.空挂户不能作为学位分配依据。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长沙城区,但在长沙无房产且不在长沙居住和工作,小孩应回父母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 9.房屋被征收居民子女入学有多种选择。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被征收人自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可凭市征收办备案的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自愿选择在原被征收房屋的学区或新居住地的学区入学。 10.建立“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报名系统”。本地适龄儿童入读小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外地回长生入读小学或初中,其法定监护人必须在入学前一年10—12月份期间登录报名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申请学位。报名系统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对外开放,2017年正式实施。   关于2016年招生入学的政策详解,“长沙教育”微信公众号和长沙教育信息网将推出系列专题,敬请关注和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