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9岁男孩自家附近遭割喉 嫌疑人疑患精神病

09.10.2014  09:43

  10月8日上午,在事发现场的草地上,沾着豪豪血迹的纱布。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之前就住在这栋房屋中。

  “豪豪,你作业做完了没?”“已经做完了啊!”这一段再普通不过的问话,竟成了朱星平和9岁儿子豪豪最后的对话。10月7日下午,醴陵市东堡乡樟塅村,豪豪死在了离家不过百来米的草坪上,犯罪嫌疑人竟是同组的张某某。当地村干部和张某某亲属称,张某某持有一张精神类的残疾证。

   喊儿子吃饭,却发现其倒在血泊中

  10月8日,在豪豪的家中,妈妈朱星平的眼里噙着泪水,奶奶因过度伤心躺在床上。

  豪豪今年9岁,上小学四年级,是家中的独子,一家人居住在醴陵市东堡乡樟塅村鲤鱼塘组。10月7日下午4点多,豪豪的妈妈朱星平下班回到家中,豪豪在自家的 前坪上玩耍。想到第二天就要开学,朱星平叮嘱了一句“你作业做完了没?”豪豪回答“已经做完了啊”,朱星平则回到里屋准备晚饭。

  下午5点多饭快做好了,朱星平出来叫儿子,却没听到应答,只见自行车放在院子门口。朱星平去院子右边儿子常去的小路上寻找,没有发现。回家等了一会儿做好饭后,豪豪仍没有回家,朱星平开始急了起来。她开始往院子左边一条小路上寻找。突然在离家100多米的草坪上,她看到了儿子的一只鞋子,再往前看,儿子仰面躺在了地上,浑身是血。

  “开始以为是被撞了或者砸了。”朱星平哭着回忆,她当时想抱起 儿子,却发现儿子上半身已经硬了,早已没了呼吸,脖子上有一个深深的伤口,鲜血已经将大部分衣服染红,甚至鞋子里都是血。在儿子身体旁边的草丛中,一个刀把露了出来,朱星平一看,是一把粘着血迹的水果刀。不久,醴陵警方的刑侦民警赶到现场调查。

   嫌疑人系同组村民,已向警方投案自首

  豪豪死亡的消息引起了村民的议论,樟塅村的妇女主任张荷香和几个村干部也赶到了豪豪家。晚上7点多,张荷香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的是与豪豪同组的村民张某某,今年50多岁。

  “他第一句话就是‘荷香你对我太好了,我告诉你一个事情,我杀了来阿子的崽’。”张荷香说,她曾为张某某办低保,所以与他较熟悉。张某某口中的“来阿子”就是豪豪的爸爸。张某某继续说,他准备投案自首,而之所以要杀豪豪,是为了“报仇”。

  朱星平称,他们家和张某某家不过几百米,和张某某并没有直接矛盾,只是豪豪的爸爸和张某某的兄弟因为土地兑换的问题有过言语冲突。

  记者从醴陵市公安局获悉,张某某于8日凌晨0点多已经向警方投案自首。樟塅村的村主任文建山称,警方初审时曾问张某某为什么要杀豪豪,张某某却供述他原本是 要找同村的文某某“报仇”,却错将豪豪当做了文某某的孙子而将其杀害。 本报记者曹伟株洲报道

   说法

   嫌疑人有一张精神类的残疾证

  10月8日上午,记者来到张某某的家中。张某某共六兄弟,他排行老四,村里有些人叫他“张神经”。

  张某某家是一栋红砖房,里面没有任何家具,也没有牵电线。一楼的一间房间内堆着一床被子,这就是他睡觉的地方。村民说,房子还是村委在其原来的房子倒了以后帮助他建的。

  张某某的大嫂称,张某某今年50多岁,持有一张精神类的残疾人证,这一点得到了村里妇女主任张荷香的确认。张某某平时就表现有些“异常”,早已与妻子分居,与村里人也没太多来往,这10多年大部分时间在外流浪,最近两个月才回到家里。

  村民说,张某某很早就说过,要找村里的文某某“报仇”,原因是文某某在10多年前使用邪术“点了他的穴”害了他。

  昨日下午记者从警方获悉,目前该案还在审讯阶段。接下来如果家属提出申请或者警方认为有必要对张某某进行精神鉴定,将启动这一程序。

   相关法律

   危害公共安全精神病人可强制医疗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验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记者 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