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一男子送葬时被鞭炮吓得跳车摔死 家属索赔24万
原标题: 常德一男子送葬时跳车摔死 家属索赔24万
案件还原:送葬车上鞭炮炸响, “撒纸钱”男子跳车身亡
事情发生在2014年3月30日,鼎城区灌溪镇的一位老者去世。老者的女婿黄某便联系李某等人到灌溪镇做“道场”。当晚,李某便向老者的儿子女儿杨某甲、杨某乙等5兄妹推荐胡某在“道场”点香燃蜡。
获得杨氏五兄妹的应允后,在当年3月31日至4月2日间,胡某在“道场”点香燃蜡并在老者出殡时扔“纸钱”;杨氏五兄妹与其约定报酬120元/天。
2014年4月2日,老者出殡。杨氏五兄妹还聘请了王某驾驶一辆小型双排座汽车运输鞭炮,并请康某甲、康某乙在车厢内沿街燃放鞭炮。不过,杨氏五兄妹还未与康某甲、康某乙约定酬劳。此外,胡某上了这辆车,据称他负责在车厢内沿路扔“纸钱”。
世事难料,就在当天,在康某甲、康某乙燃放鞭炮过程中,不慎将一串已经点燃的鞭炮扔进了车厢;胡某见状,慌乱之际,从车上跳下,不慎摔伤。胡某很快被送往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花去了抢救费4000元。2014年4月10日,胡某因抢救无效离世。
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庭审直击:死者父母索赔24万余元,被诉各方均称冤
事发后,被告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三兄弟共同赔偿了胡某父母1.5万元;双排座汽车驾驶员王某赔偿了8000元;介绍人李某赔偿了1000元。
另外查明,王某当时驾驶的双排座小汽车并无有效的行驶证。而胡某的智力、认知能力、行为控制、规避危险能力较常人要低。
胡某的父母与杨氏五兄妹等由于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胡某的父母便在2015年9月将杨氏五兄妹、驾驶员王某、介绍人李某共7人全部告上了法院,要求7人赔偿损失共计24.9万余元。由于老者的几位子女居住在汉寿县,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7名被告各执一词。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三兄弟称,聘请胡某一事自己并不知情,他如何发生的事故也不知情。在事发当天,五兄妹已经同胡某结清了报酬,雇佣关系应当结束。而且,胡某并不是他们安排上的那辆车。
而杨某乙则辩称,自己是出嫁女,只是参加母亲的葬礼,没有参与葬礼操办事宜,雇佣胡某与自己无关。杨某戊未答辩。
汽车驾驶员王某辩称,自己只负责开车,车上人干什么他并不知情,而且交警部门已经认定,这不是交通事故,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介绍人李某则辩称,自己只是介绍人,并且未从其中获利,自己不该担责。
法院判决:7名被告人、死者父母都应担责
该案的承办法官认真查看了案件的证据,并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详细分析了该案中当事各方在事故中的原因力。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驾驶员王某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车辆运输鞭炮,默认车辆货厢内“人货混装”,甚至默认车辆货厢内人员沿路扔“钱纸”,燃放、遗撒鞭炮,系导致胡某跳车受伤致死的原因之一;案外人康某甲、康某乙明知在狭窄的“人货混装”的堆放鞭炮的车辆货厢内沿路燃放、遗撒鞭炮存在较高危险,而未预见或预见后轻信能够避免,亦系导致胡某跳车受伤致死的原因之一;胡某明知在狭窄的“人货混装”的车辆货厢内沿路扔“钱纸”存在较高危险,而未预见或预见后轻信能够避免,亦系导致自身跳车受伤致死的原因之一;杨氏五兄妹作为雇主或被帮工人,明知上述4人的行为均存在较高危险,而未预见或预见后轻信能够避免,亦系导致胡某跳车受伤致死的原因之一。
同时,胡某的父母明知胡某的智力、认知能力、行为控制、规避危险能力较常人要低,在胡某从事有较高危险的劳务时未尽监护职责,应对胡某跳车受伤致死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而介绍人李某明知胡某的智力、认知能力、行为控制、规避危险能力较常人要低,还介绍胡某到“道场”点香燃蜡,明知其在狭窄的“人货混装”的堆放鞭炮的车辆货厢内沿路扔“钱纸”存在较高危险而未制止,应对胡某跳车受伤致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日前汉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氏五兄妹连带赔偿胡某父母8.7万余元;驾驶员王某在2.8万余元内与杨氏五兄妹对胡某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赔偿胡某父母2.3万余元。 (常德晚报记者 谭明 通讯员 赵胜兰 魏楚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