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借款起纠纷 法院判决明是非
08.06.2016 22:4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1月中旬,原告李甲经被告谷乙介绍,与被告马丙相识,当时,马丙说自己有一个工程项目,但这个工程项目需要交18万元保证金,如果原告愿意交18万元保证金就可以将工程分包给其施工。2015年1月14日,原告从一银行转账16万元至马丙提供的账号内。即日,原告又从另一银行用卡取2万元现金交给马丙。但因原告 与被告马丙不熟悉,被告谷乙遂于2015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18万元的借条,并在借条上载明此借款用作工程款。同日,被告马丙也向被告谷乙出具了18万元的借据。此后,由于原告未分包到工程,感到上当受骗,而与被告谷乙产生矛盾,并要求二被告退款,因退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谷乙向原告李甲出具书面借条,借款18万元用于承包工程保证金,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谷乙将所借原告18万元款又转借给被告马丙,且被告马丙向被告谷乙出具了借据。鉴此,涉案款项虽然来源于原告的交付,但结合二被告出具的借据分析,本案在法律上存在两个借贷关系,一是原告与被告谷乙之间的借贷关系,二是被告谷乙与被告马丙之间的借贷关系。至于被告马丙称其已全部归还了被告谷乙的18万元借款,而被告谷乙予以否认,但因被告谷乙在本案中未主张权利,因此,对于被告马丙是否归还了被告谷乙18万元借款,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二被告可另择途径解决。基于上述理由,被告谷乙未按约履行返还原告借款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谷乙归还借款18万元及相关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被告马丙与被告谷乙共同返还其借款 18万元及相关利息,因二被告之间属另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故对原告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衡阳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本文来源: 法院网
08.06.2016 22:46
周伟率队到部分省直单位、省属高校、市县审计机关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项调研
一线走访摸实情 问计基层思对策
--审计厅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