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转让费用起纠纷 男子故意毁坏财物获刑
04.11.2014 18:3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黄某某与罗某某因为送桶装水店转让合同的转让费用发生纠纷,2013年6月8日晚8时许,黄某某、黄某二、黄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到“石马根据地”饭店,与罗某某协商未果。6月9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黄某二、黄某、张某某及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再次窜至“石马根据地”饭店,将“石马根据地”饭店的门窗、桌椅、冰箱等物品砸烂后离开现场。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921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罗某某的部分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已对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隆回县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对马某某实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马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隆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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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2014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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