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转让债务未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受让人不承担偿还责任
23.02.2016 12:4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7月25日,被告侯某向刘某借款3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尔后,刘某通过转账方式给付了被告侯某30万元借款,并由被告侯某出具借据,被告程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被告侯某只偿还刘某借款本金2万元,其余借款本金28万元未还。2013年8月26日,刘某向第三人黄某借款50万元,2015年3月24日,刘某与第三人黄某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将被告侯某借款30万元及被告程某担保债权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黄某,但刘某与第三人黄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后,并未通知二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依法应对刘某承担还款付息的民事责任,但刘某向第三人黄某转让债权时均应通知二被告,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即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遂做出上诉判决。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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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2016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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