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起纠纷 法院判决还公道
28.03.2016 20:1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史某广是桂阳县太和镇人,育有5子1女,其中3个儿子随母亲姓,3个子女随父亲姓,均已成年。2009年,被告五兄弟就赡养父母一事达成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姓袁的3个被告赡养母亲,姓史的2个被告赡养父亲。此后,五兄弟均按照该约定履行赡养义务。2013年被告母亲去世后,姓袁的3个被告不用赡养母亲了,也没有向原告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本案中被告五兄弟达成协议,约定姓袁的3个被告赡养母亲,姓史的2个被告赡养父亲。该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而解除被告赡养原告的义务。且原告已年满77周岁,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付给赡养费。被告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原告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原告的特殊需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由六名被告每人每月付给原告史某广赡养费125元。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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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201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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