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获利两百二 换来七年牢狱之灾
27.06.2016 22:3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法院经查明,被告人颜某因玩网络赌博游戏与文某相识,并由文某帮颜某充值了价值500元的网络赌博游戏分。两日后,文某找颜某索要毒品,颜某遂给文某五粒“麻古”,并说好以文某帮颜某充值网络游戏分的500元作为此次文某购买毒品的毒资。不久,文某因吸食毒品被衡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为了立功,文某表示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贩卖毒品给他的颜某。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文某多次电话联系颜某要求购买毒品,颜某在电话中并未表示其是否有毒品出卖,只是要文某到本县城关镇天伦宾馆。文某到达天伦宾馆后,颜某将身份证借给文艺开了间房。随后二人一起到已开的403号房间吸食毒品,吸完毒后文某又提出要颜某帮忙购买毒品。颜某遂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并与刘某商定以1 600元钱的价格购买10个货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最少四粒甲基苯丙胺片剂,文某亦表示同意,并将1 600元毒资交给颜某,颜某随即将1 600元钱全部转交给在天伦宾馆207号房间的刘某。被告人刘某便从他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并按照颜某的要求将购买的毒品送给在天伦宾馆403号房间的文某。后刘某、颜某在403号房间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且公安机关现场缴获被告人刘某贩卖给文某的甲基苯丙胺9.7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38克(四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颜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亦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认定。被告人刘某辩称其并未盈利,经查,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称其收到颜某1 600元,除去购买毒品及开支,最后剩余220元,被告人颜某的供述、证人文某的证言亦对该事实提供了佐证。故被告人刘某的辩解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颜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颜某在提起公诉前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八年以下、对被告人颜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遂对两被告人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获利不是构罪前提,一旦贩毒即为犯罪。 来源: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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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6.2016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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