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标志标识的通知

18.03.2016  19:16
湘农机产发〔2016〕12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规范化水平,确保补贴机具核查环节核准核实,保障购机农户利益和财政资金安全,经研究决定,现将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标志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补贴机具铭牌
  1、铭牌内容。按照国家标准GB/T 13306-2011《标牌》规定,在我省范围内销售的补贴机具铭牌标注的内容至少包括:商标或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主要技术参数、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2、铭牌材质。铭牌一般采用金属材质,不得采用不干胶标签或塑料材质制作机具铭牌。牌证管理机械的铭牌必须采用金属材质。
  3、铭牌制作。铭牌字迹必须清晰、排列整齐、经久耐用,不易去除、不易褪色,不得采用手写方式标注铭牌内容,文字、符号之间不得有断缺和模糊不清。容易锈蚀、塑料部件较多的机具采用镭射等方式雕刻在机体不易损坏部件的明显处。
  4、铭牌固定。铭牌必须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脱落或更换,便于查看,不得采用粘贴方式固定。
   二、出厂编号的编制和打印规范
  1、补贴机具必须有唯一的出厂编号,且印刻于铭牌之上。
  2、机具出厂编号须按“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编制,企业自定编号方法必须确保编号具有唯一性。
  3、补贴机具的出厂编号和产品型号必须打印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编号两端必须有起止标记,起止标记可以是“—”、“☆”、“△”、“∽”等(如采用“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编制出厂编号,不需打印产品型号)。标注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还必须按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打印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
  4、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有国家规定外,其它产品标注字体和字号由企业自行确定,但钢印打印深度不得少于0.2mm,以保证拓印清晰。
   三、关于合格证的规范
  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至少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发动机编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检验员、检验日期和检验章(或公章)等信息。合格证上所有内容均为打印字体,不允许采用手工填写。
   四、有关要求
  1、全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督促农机产销企业规范购机补贴机具的标志标识,凡标志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补贴机具,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应要求产销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受理补贴申请。
  2、各农机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规范标志标识,确保标注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造成购机者无法申请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