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 原告被裁定驳回起诉

12.01.2015  21:55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韶山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湖北某建材技术有限公司、熊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熊某的地址无法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又未根据法院要求提供其他送达地址,经法院释明又未办理相关公告送达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现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记明被告熊某的住所信息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以无人接收而退回,经法院释明要求补正并办理公告送达手续,但原告未予办理,视为被告熊某不明确,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韶山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来源:韶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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