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女子因朋友圈转发虚假消息被行政拘留
导读
3月30日,衡阳县公安局查处一起通过微信传播虚假信息的案件,违法行为人刘某花(女,33岁)被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成为衡阳县第一个因转发谣言被拘留的当事人。
回顾
3月23日20:31,“平安惟花”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一条信息:“各位亲朋好友注意了,真人真事有一伙犯罪份子流窜到了衡阳县抢小孩,他们主要是贩 卖器官,就在前天有三个人在井头江新建的农贸市场强行抢一个8岁的男孩,男孩在挣扎的时候被3个打牌的老妇人看到,当时正好有一个身强力壮的中年男人经过 才把这个男孩夺回来,可惜让那些畜牲逃脱了……”
这条借助“抢小孩”、“ 贩卖器官”等敏感字眼和耸人听闻的情节,且有明确地址的信息发布后,引起部分网友的热议并在朋友圈广泛传播,引起社会大众的焦虑和担忧,特别是令不少家长恐慌不已。
消息爆出后,衡阳县公安局网警及微警在例行的网络安全巡查中,第一时间发现了该信息,引起了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的高度关注。
为核实信息真伪,网警、微警迅速将监测到网友“平安惟花”所发的信息转给井头派出所。井头派出所立刻并就此事展开调查。经连夜调查核实,该信息属虚假信息。
真相大调查
为控制谣言的蔓延、避免市民恐慌,井头派出所立即开展侦查,并锁定了在微信朋友圈散布此虚假信息的为家住衡阳县西渡镇、老家在衡阳县井镇的刘某花。3月30日下午2时许,刘某花被井头派出所传唤到衡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域接受调查。刘某花对其散布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询问,刘某花供述其23日在一个叫“微时光衡阳市便民服务-涵涵”微信里看到一条有关井头江新建农贸市场抢小孩的谣言信息后,看到上面的内容与井 头有关,因她娘家是井头镇的,于是转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通过民警对其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刘某花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对自己的行 为后悔不已。
目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之规定,刘某花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已依法被衡阳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正对“微时光衡阳市便民服务-涵涵” 微信当事人杨某展开进一步追查。(黄周生)警方提示
发布或转发谣言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网络世界也是法治社会,法律是网络行为的底线,在浏览网络信息时要提高警惕,任何人不允许通过微信、QQ等网 络社交工具随意散布、传播不实消息。对任何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惩处。希望广大网友共同遵守网络秩序,共同维护网 络环境,不信谣、不传谣,通过网络寻找最美的风景,而不是逾越底线受到法律的严惩。
普法课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 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 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