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未落户农民工持居住证可享基本公共服务

08.08.2015  12:26

  红网长沙8月8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梁美兰 实习生 喻赛琼)逐步将在城镇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未落户城镇的农民工持居住证也可享基本公共服务…… 8月7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湖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等方面推出了26条举措。

  《意见》给出了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农民工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5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0%以上,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能够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根据《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意见》还要求,要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

  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意见》要求,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办理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此外,《意见》明确,按照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原则,将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逐步将在城镇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全面有序放开中等及以下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放宽长株潭三市间的迁移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促进符合条件和有意愿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