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领航财税改革

21.03.2017  09:14

2016年,我国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有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财税改革迎难而上、砥砺前行。试点多年的营改增落地生根、发叶开花,由此带来的减税效应、溢出效应、长期效应“三箭齐发”。全面推开营改增意义重大,相当于财税领域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继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

助推企业减负增效

全面推开营改增,不能导致地方收入大幅减少,不能加剧中央地方财政失衡。只有在保持地方财力总体不变的情况下,相关改革才能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近期,关于我国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税费重、成本高的讨论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应该说,包括调高小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实施固定资产折旧税前加计扣除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推进营改增全覆盖等政策措施,总体上呈现出明确的减税效应,比如以前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不能抵扣,制造业购买技术、设计、咨询等服务不能抵扣,人员住宿会议不能抵扣……现在都可以抵扣进项税了,实际上相当于给制造业提供了一种税收优惠。

营改增成为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培育壮大新动能的“触媒”。营改增后,建筑业积极探索装配式、工厂化模式,房地产业剥离施工、园林、物业等实行专业化、产业化发展,金融行业向资产管理、金融产品等现代金融服务延伸,餐饮业等服务业专业外包迅速发展、创新意愿强烈。

营改增成为撬动财税改革的典型杠杆。全面推进营改增优化了税制结构,促进了专业化分工,培育壮大了新动能,包括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在内的众多国际组织都给予充分肯定与专业认可,认为营改增展示了中国财税部门高效的执行力,不仅直接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而且助推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企业转型升级,激励了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经济稳增长和市场增活力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理顺央地财政关系

营改增后的央地财政关系更精准。财税改革的目标是:围绕解决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加地方发展能力、减轻企业负担等关键性问题,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财税制度。2016年8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是国务院第一次比较系统提出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即政府公共权力纵向配置角度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

改革将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的财政事权,提出了分领域推进的工作安排。2016年,结合营改增试点情况,中央和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作了调整完善。从2016年5月1日起,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过渡方案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改革永远在路上

营改增只是迈出了税制改革第一步。减税降费同样是积极的财政政策,要落准、落深、落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振兴实体经济”的重要方略,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落实“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在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上“立竿见影”,重塑中国制造业国际竞争力,推进“有温度、可感知”的财税改革,缓解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的“痛点”。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下大力气清理整顿“权力中介”,通过国务院督查、政府专项审计等手段遏制名目繁多的收费,严厉追究乱收费部门的主体责任,向各种名目的收费开刀。

2017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可能成为营改增后的税改突破口。逐步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机制,研究决定专项扣除可能的方向。根据综合配套条件和征管机制的完善程度,适当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以此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负,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尽快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健全针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法律制度,特别是明确税务机关、自然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提供法律保障。继续强化协税护税机制。建立涉税信息传递机制,拓宽居民收入信息的来源渠道。逐步推进由企业代扣代缴过渡到个人申报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将个人纳税信息纳入到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之中,促进居民的纳税遵从。(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注册会计师 张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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