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打补丁” 支持不动产租赁

01.07.2016  16:03

  

 

  在去库存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住房租赁市场获得政策刺激。继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文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之后,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营改增试点期间不动产租赁税收政策。

  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两部门还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有业内人士认为,房地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后续的项目开发,会基于3%的预征率来进行,这样做和过去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模式是一样的。即提前先征收一部分,多退少补来进行。这也是比较务实的手段。而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则会采取5%的征收率进行,基本上和小规模企业对税负的承受能力等相匹配。  (综合)

[编辑:吴家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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