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湖南省定价目录》11月实施 药品价格市场化
今天上午,省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湖南省定价目录》主要内容。
华声在线10月20日讯(记者 王一辰)11月1日起,湖南将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湖南省定价目录》。今天上午,省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湖南省定价目录》主要内容。政府定价项目由原来的17(种)类63个子项缩减为12(种)类38个子项,项目缩减比例为39.7%。包括储备粮收购、销售价格和国家专营的烟叶,药品及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都在放开之列。
建立市场决定制价格制定体系
湖南现行定价目录于2002年公布实施,随着农资、邮政、房地产、咨询服务、交通运输等领域已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现行定价目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因此进行了全面修订。
对于新版定价目录的新变化,湖南省发改委副主任汤兹指出:“新版定价目录的服务价格管理事项变化主要体现在放开价格力度大、下放事项数量多、定价权力更规范三方面。针对过去政府定价界限模糊的情况,新版定价目录对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直接列明具体项目和详细范围,使定价权力更加规范透明。”
汤兹介绍,新版定价目录,服务价格政府定价范围只保留7类34个定价项目,不再保留药品、邮政电信基本业务、工程勘察设计等定价项目,涉及电信、医药、房地产、中介服务等多个领域,推动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形成。
11类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
新版《湖南省定价目录》放开了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共涉及11(种)类31个子项。主要包括:省储备粮收购、销售价格,国家专营的烟叶、工业用盐和民爆器材相关价格,主要农作物种子购销价格、蚕茧和糖料收购价格,供热价格,药品及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电力工程建设、改造、维护的设备价格及工程设计费用,部分房地产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部分教育收费标准,部分交通运输服务收费标准,邮政、电信服务资费,部分重要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等。
针对药品价格放开的疑问,服务价格管理处处长张纵翔解释称:“由于药品市场充分竞争,药品招标采购机制日趋完善,加上医保控费日益能力增强,以及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明显提高;湖南省新版定价目录取消了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医疗机构自制药剂、中药饮片、二类疫苗政府定价。”
张纵翔还提到,“价格主管部门将重点研究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的药品开展专项调查,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
下放、移交7类定价权限
新版《湖南省定价目录》下放、移交了一批定价权限,下放共涉及7(种)类11个子项,移交1个子项。下放的定价权限主要包括:民用液化气进销差价,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以外的供水价格,部分交通运输服务收费标准,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市属、县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市属、县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殡葬基本服务与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国家5A级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国家4A级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基准地价定价权限移交给省国土主管部门。
此外,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等管价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级,新版《湖南省定价目录》予以承接。
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
省发改委将配套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价格管理机制体制,坚决防止一放就涨、一放就乱的现象发生,保持价格水平和价格秩序的稳定。
汤兹介绍,今后,只有列入中央和省定价目录的定价事项,政府才制定价格;没有列入定价目录的,政府不进行不正当干预,切实做到目录之外无定价权。定期评估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具体定价项目。
“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汤兹表示,本次修订定价目录放开和下放了一大批价格,但放开不等于不管,对于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市民如果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通过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或者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修订后的湖南省定价目录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1 | 电力 | 省电网非统一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
市及市级以下电网电价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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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 | 管道燃气 | 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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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及县级以下城市管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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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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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液化石油气进销差价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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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省内跨设区市的和省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
辖区内跨县的和设区市属、区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县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除外 | |||||||
污水处理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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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运输 | 车辆 通行费 标准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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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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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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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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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运输 | 铁路和道路客运价格 |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普通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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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州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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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县内线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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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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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客运代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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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除客运代理费以外的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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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价格 | 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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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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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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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服务收费 | 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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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服务收费 | 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拖轮、驳船取送等垄断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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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价格 |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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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保护 |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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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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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其中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 |||||||
6 | 教育 | 公办教育(不含特殊教育)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教育主管部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市属、县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授权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 |||||
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广电出版行政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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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服务 | 部、省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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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县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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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养老服务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床位费和护理费 | |||||
9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火化、遗体接运、存放和骨灰寄存等 | |||||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定价范围为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 ||||||||
10 | 文化体育 | 有线 电视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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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5A级景区、中央在湘单位及省直单位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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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3A级、国家4A级、市辖区内的国家3A级以下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国家5A级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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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3A级以下(不包括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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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文化 设施 | 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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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房地产及物业服务 |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销售价格 | 省直单位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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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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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直管公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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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 | 省直单位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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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直管公房等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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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前期物业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小区公共物业服务 | |||||||
12 | 重要专业 服务 | 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政府投资或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交易、土地(矿产)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交易、排污权交易、特许经营权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 | |||||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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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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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竞争不充分的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鉴定、仲裁、测绘、监测、检测检验、评估评价、审查、规划、验收、咨询论证、调查等。竞争充分的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价格 | |||||||
12 | 重要专业 服务 | 律师服务(部分)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 |||||
居民供电、供排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视体制机制改革进程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管理方式 | |||||||
全省路(河)产补(赔)偿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政府还贷公路除外 | |||||||
高速 公路 服务 | 全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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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收费,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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