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麻伤了老农心 法院判决护权益

19.06.2015  16:18
  湖南法院网讯  原告施某系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人,在从事农业生产时长期在农村收购芝麻贩卖,最近因为一起芝麻货款纠纷急切希望法院维护其权益。

  2014年9月9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将一个月来收购的一车芝麻拖运至被告王某的收购部,当时原、被告协议价格是6.35元/斤,过完秤后,被告当时说没有现钱,也没有给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回到家觉得事有蹊跷,于是打电话询问被告收购原告芝麻的事情,被告在电话中不承认,当天晚上九点左右,原告又赶到被告收购处要求看记录本,发现记载收购原告数量与价格的一页纸被人为撕掉。原告当场与被告理论,被告说没有收购原告芝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86元。

  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雷光才货款5486元,该货款已在判决生效后履行完毕。 来源:津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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