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津贴补贴标准调整情况说明

29.11.2016  12:03

  根据《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国转联〔2016〕5号)文件精神,经我办研究,拟定于2016年12月份调整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相关津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调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津补贴标准

   (一)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

  

   (二)高山海岛津贴标准

  安置在我省靖州县、芷江县、新晃县、桑植县、沅陵县、通道县、慈利县、吉首市、城步县、麻阳县、龙山县、凤凰县、茶陵县、永顺县、泸溪县、花垣县、古丈县、保靖县、会同县19个县、市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人每月高山海岛津贴标准由60元调整为200元。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津贴补贴补发说明

  1、2014年及以前年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增加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从2015年7月1日起补发,共计补发17个月;其增加的高山海岛津贴,从2016年1月1日起补发,共计补发11个月。

  2、2015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从2016年1月1日起补发,共计补发11个月。

  湖南省军转培训与自主择业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