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无故昏倒 敬老院不担责

02.06.2016  05:05
   湖南法院网讯   (高星宏) 87岁老人在敬老院无故昏倒,被敬老院工作人员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却以敬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请赔偿。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以老人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5年2月25日,王某与敬老院签订了三个月的入住协议,同年3月25日,王某在敬老院突然倒地,敬老院工作人员将王某送至衡阳市中心医院,并通知了王某家人。在检查过程中,王某自述其中午12点左右突发头昏,视物旋转伴左侧肢体乏力,摔倒在地。医院诊断王某病情为:脑干桥脑右侧急性脑梗塞;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肾功能不全;前列腺炎;肺部感染。王某出院后,认为敬老院未尽到基本的服务及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敬老院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王某检查时的自述,其系自身疾病引发昏倒,通过医院诊断,其没有一项病情与摔伤有直接的关联。王某仅在敬老院居住一个月,其无证据证明其病情是敬老院未尽到服务及安全保障义务引起。故王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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