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网吧结怨“约架”酿命案 事前曾害怕失手愧对父母
29.11.2014 01:57
本文来源: 湖南红网
据雨湖检方审查认定,2014年11月12日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在其就读的本市某职业学校校门附近某网吧上网时,与此前同在该网吧上网、因向其索要香烟遭拒而结怨的双峰籍无业人员、本案被害人苏某(男、现年17岁)相遇,双方遂约定到网吧外“打架”。当周某离开网吧,随后跟出的苏某即高声喊周某站住,周某闻言一怒之下便转身来至苏某面前,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弹簧跳刀朝苏某胸腹部连刺两刀,致苏某当场倒地身亡。作案后,周某欲离开现场时被该校教师拦截并被接警前来的警方控制。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死因为单刃刺器戳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案发次日,经对本案作案工具查证,本市某商场业主沈某因违规向犯罪嫌疑人周某销售管制刀具,被警方给予治安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据周某归案后供称:自与死者苏某结怨后,他对苏也时有提防。案发当晚,应同学之邀来该网吧上网,因害怕会遭比其身高年长的苏某寻仇,便选择带刀防身。其实,案发前他也意识到如失手可能伤及对方性命,将对不起父母。然而,周某因自我认知和第三方心理干预机制的缺位,事到临头,终凭一时冲动酿成命案。
检察官提醒:这是一宗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各方管理可能存在疏漏,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因小隙结怨酿成的殴斗命案。由于未成年人大都有心智发育不健全,容易受外界事物的刺激和误导,不会妥善排解个人恩怨且行事不计后果等诸多不利因素,更需要我们学校、家庭、社会各方联手保护,及时发现和疏导可能危害社会的诱因,莫让诸如本案因第三方心理干预机制缺位的惨痛悲剧再重演!同时,本案还以血的事实进一步阐明了网吧杜绝未成年人入内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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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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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1.2014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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