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与继子争抢抚恤金 诉至法院维权获支持
31.03.2015 18:4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事情经过,张望(化名)系张三(化名)与前妻的儿子,张强(化名)系张三的孙子。张三生前是湘潭市粮食局职工。1994年12月14日,原告李莲秀(化名)和张三结婚。2012年12月1日,张三去世,湘潭市粮食局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89372.4元,丧葬费5000元,其中张强领取抚恤金66496.2元,张望领取抚恤金22876.2元,丧葬费5000元。2013年元月份和2013年7月份,被告张强分两次给原告李莲秀人民币共10000元。原告李莲秀以抚恤金应归其所有,请求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是对其近亲属的一种抚慰。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继承法进行分配。两被告从湘潭市粮食局领取抚恤金、丧葬费共计94372.4元,扣除本院认定的医疗费13800元,丧葬费20014元后,尚余抚恤金60558.4元。原告李莲秀和被告张望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因李莲秀和张三共同生活,尽了较多的照顾义务,且系张三生前扶养的人,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可以适当多分。原告李莲秀分得剩余抚恤金60558.4元的80%,即48446.72元。扣除张强已经给付的10000元,还应分得38446.72元,此款由张强返还。遂判决被告张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莲秀抚恤金38446.72元。
法院提醒,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因此,死亡抚恤金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如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进行处理,而应当根据抚恤金的性质,以主要照顾和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补偿对死者生前照顾赡养较多的亲属并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酌情分割。 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31.03.2015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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