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从9月1日起派出所将不再出具20类证明
下月派出所将不再出具这20类证明
如何证明“我是我”“我妈是我妈”“我还活着”,曾让多少办事市民跑酸腿脚。8月11日记者从湖南省公安厅获悉,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今年9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届时,公安派出所将不再出具这20类事项证明。
■记者 黄娟 实习生 汪梦媛
户口身份证能说明的无需再证明
“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本身就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对于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也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六类派出所不开的证明找谁办
对于需要证明又不属于派出所开具证明的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方式办理。
1.婚姻状况: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文化程度: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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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9类证明
还是得找公安派出所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